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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0年度门诊特殊慢性病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21 浏览数:

关于申报2020年度门诊特殊慢性病的通知

 

自治区本级各参保单位、定点医药机构:

2020年度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领取申请表

请各单位医保专管员持参保人员诊断书于1120日前到我局综合业务处411室领取《特殊慢性疾病门诊治疗申请表》,按照要求准备材料并填写申请表相关内容。

二、报送材料

(一)病情诊断证明书原件;

(二)住院病历复印件(病历复印件上需加盖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包括病案首页、住院病历、手术记录、病理报告、相关化验检查结果单等;

(三)凡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自治区本级参保人员,如无住院病历可提供门诊病历(需有两次以上就诊记录,门诊病历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或医保部门专用章)以及相关检验检查报告单;

(四)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五)《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申请表》一式两份;

(六)单位汇总上报《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人员统计表》(见附件1)电子版及加盖公章纸制版一份;

(七)报送材料时间为2020121日至1215日(过期不受理)。

三、慢性病审核

(一)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病种

1、将高血压(未达到Ⅲ期)、高血压Ⅲ期、糖尿病(无并发症)、糖尿病并发症四个病种(见附件2)下沉到以下五家定点医疗机构,由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定点医疗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内蒙古自治区中医医院、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

2、各单位如有办理以上四个病种的,请单位专管员将办理材料收集齐全,选择以上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统一将材料交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由该机构接收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办理就医购药等手续,并做好慢性病材料归档、保管工作,以备核查。

3、报送地址及咨询电话: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门诊楼一楼医疗保险管理处综合科;咨询电话:0471-3283261

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通道北街1号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门诊综合楼八楼8036室,咨询电话:0471-34513230471-3451767

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83号国际蒙医医院后勤楼二楼0202室;咨询电话:0471-5182010

内蒙古自治区中医医院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健康街11号内蒙古中医医院门诊楼五楼医保科;咨询电话:0471-6920694

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二环150号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门诊楼二楼医保科;咨询电话:0471-5281165

(二)医保局办理病种

1、以上四个病种外的其余慢性病病种(见附件3),由单位专管员收集材料,统一交到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综合业务处办理。

2、我局将各单位上报的慢性病申报材料整理后,统一移交以上五家定点医疗机构集中审核。

3、审核通过后公示一周,于1228日办理选择定点等相关手续。

4、报送材料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53号劳动力市场一楼东北角;咨询电话:6606230 6606240

四、享受待遇时间

202111日起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五、注意事项

(一)《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门诊慢性病人员统计表》电子表格通过专管员QQ群或微信群下载。

(二)申报的慢性病材料作为留档资料均不退还。

(三)我局对报送的病历资料进行核查,凡提供虚假材料者,三年内不得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人员统计表

2.自治区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

3.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

20201015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人员统计表

单位名称(公章):

序号

医保编码

身份证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人员类别

工作单位

病种

联系电话

1










2










3










4










5










6










7










8










9










备注:人员类别:1、公务员单位填写:退休、在职、退休保健、在职保健;2、非公务员单位填写:退休、在职。


附件2

 

自治区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

 

序号

疾病名称

支付限额(元/年)

1

糖尿病(无并发症)

2000

2

高血压(未达到Ⅲ期)

3

糖尿病并发症

3000

4

高血压Ⅲ期

 

 

 

 

 

 

 

 

 

 

 

 

 

 

 

 

 

 

 

 

 

 

 

 

 

 

附件3

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

 

序号

疾病名称

支付限额(元/年)

1

慢性间质性肺疾病(未达到肺纤维化)

2000

2

骨髓增殖性疾病

 

 

 

 

 

 

3000

3

乙型和丙型病毒性肝炎

4

精神病

5

类风湿性关节炎

6

硬皮病

7

银屑病

8

阿尔兹海默症

9

强直性脊柱炎

10

干燥综合征

11

慢性阻塞性肺病

12

重症肌无力

13

心房颤动抗凝治疗

14

原发性骨质疏松症(65周岁以上)

15

慢性肾功能衰竭(氮质血症期、尿毒症期)

 

 

 

4000

16

帕金森氏病

17

脑梗、脑出血恢复期(肌力三级以下)

18

再生障碍性贫血

19

皮肌炎

20

原发性胆汁性胆管炎合并肝硬化

21

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

 

 

 

5000

22

系统性红斑狼疮

23

肺纤维化

24

自身免疫性肝炎

25

多发性硬化症

26

原发性肾病综合征

27

中央型及混合型下肢深层静脉血栓复发需门诊长期使用利伐沙班药物治疗

6000

28

血友病

8000